第一条 为树立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当事人向中心各科室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事程序、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工作制度。中心相关科室的经办人员为承办人。
第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单位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应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法规要求,列出办理各类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时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制作明细单,在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时一次性告知对方。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中心多个科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绝不允许推诿扯皮。
第六条 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作好电话记录。
第七条 承办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八条 中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股室履行一次性告知制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 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而导致服务对象来回多次不能办妥事情,并受到投诉的工作人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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