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建立责任、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中心申请解决问题、要求提供服务时,由首次接待的科室或工作人员提供指引、介绍、答疑或办理等服务的责任制度。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科室为首问负责科室;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的服务对象包括:来函、来电、来访的交易主体或群众。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职责
(一)首问负责人要仔细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涉及本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负责人要做到依章、依规及时办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向服务对象讲清由谁办理,并负责引导至具体责任科室,积极联系转交办理。
(三)一般咨询性事项能够当即解答的,应及时给予解答;需要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需要时限办理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在办结当天向当事人反馈。需要延长时限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周;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要明确时限,并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对涉及国家或交易机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可不予答复。
(四)对责任不明确的事宜,首问负责科室科长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或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涉及重大社情民意的,应当即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条 首问责任的处理方式
(一)来访接待。坚持做到“笑脸相迎、热情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禁止使用伤害办事人员感情、损害中心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二)电话接听。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科室,再问事情,语气温和,答复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实事求是。
(三)凡属中心或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
(四)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不知情由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解释,正确引导。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
(一)属于首问负责科室和首问负责人人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首问负责人服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或有意怠慢的;
(三)未将不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移交给有关科室和人员,造成服务对象二次咨询的;
(四)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办理或已办理未告知服务对象的;
(五) 因首问负责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有损中心形象,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综合科牵头负责首问负责制的实施。各科科长是本科室落实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首问负责科室和个人一年内受到服务对象一次有效投诉的,取消当季红旗科室、红旗标兵评选资格;受到两次以上有效投诉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受到三次以上有效投诉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首问负责科室和个人政治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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