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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异议与投诉处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1.04.1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异议与投诉处理指引

     

    一、异议与投诉处理流程图


     

     

    二、异议与投诉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放管理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7.《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豫公管办〔201724号)

    8.《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豫营商办[2021]15号)

    三、异议处理

    (一)交易环节的异议提出和处理。

    1.工程建设类项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进行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对异议做出答复。

    2.政府采购类项目:交易相关利益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类项目:竞买人提出异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办理。

    4.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受让人提出异议,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相关规定办理。

    5.其他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异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

    3.异议人请求及主张;

    4.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异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网络异议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签章。

    (三)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异议人为非交易相关利益人的;

    2.无明确异议事项和内容或与交易活动无关联的;

    3.无充分有效证据或涉嫌恶意异议的;

    4.异议其他单位投标文件详细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的;

    5.超出项目规定异议时限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的;

    7.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四、投诉处理

    (一)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投诉人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投诉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网络投诉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

    (二)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为利益关系人的,应提供与交易项目或交易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四)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下列决定:

    1.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投诉书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投诉人逾期不补正或因投诉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

    4.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非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利益关系人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的;

    3.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未提供新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五、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3.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属于利害关系人(非投标人)投诉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5.递交投诉书的个人要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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